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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孤兒的條件

收養孤兒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30週歲。
收養孤兒既然是為了養子女的利益,為了使被收養人得到良好的撫養教育的環境,因此,收養孤兒收養人必須是成年人,而且還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段。
(2)無子女。
只有無子女者,才能通過收養途徑來收養子女。收養孤兒收養人無子女,主要是指夫婦一方或雙方無生育能力而沒有子女、或者婚後無意生育子女以及單身無子女者。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孤兒收養人應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是由收養的目的所決定的。這種能力包括撫育被收養人的家庭有較好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等,以確保養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撫養和管教養子女的職責。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養父母身體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養關係的一個基本條件。收養子女的養父母,必須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礙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不患有不利於收養的各類傳染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孤兒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