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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孤兒的條件是什麼

中國一直都有一句古話,叫養兒防老,因此現今很多沒有兒女的家庭或是獨生子女的家庭都想收養孤兒。那麼收養孤兒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怎麼才能夠收養孤兒,這是大家所關心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收養孤兒條件的相關內容。

收養孤兒的條件是什麼

一、收養人的條件

法律上對領養作了規定:收養人的條件是:

(一)無子女(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週歲

(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雙方年齡差應在40週歲以上。

(六)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七)有配偶的人收養子女,必須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要由人民法院決定或認證,或要在有關主管機關登記等。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三、 相關知識延伸閲讀(收養法具體規定)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收養人的條件和被收養人的條件。如果您想收養小孩的話就一定要了解清楚您是否符合收養人的條件。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會盡快的給您回覆。

標籤:收養 孤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