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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如何收養孤兒?

孤兒是我們社會的一個特殊羣體,如果有愛心人士想要收養這些孤兒,他們應當如何收養孤兒呢?此外,我國法律對此有哪些具體規定?下面,我們蒐集了關於收養孤兒條件和程序等的法律規定,希望本站的努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如何收養孤兒?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週歲。

第七條年滿三十五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週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五條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從上文可知,只要涉及收養,無論是收養人還是送養人都應當如何相關法律要求,並要求就收養事宜辦理相應地法律手續。只不過,因孤兒羣體較為特殊,因此,我們還必須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