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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公證的程序怎樣

一、辦理收養公證的程序怎樣?

辦理收養公證的程序怎樣

1、申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2、受理。符合公證申請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

3、審查。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

4、出證。經審查符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申請事項,公證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二、收養手續辦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序辦理。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塬則及民法典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三、辦理收養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有無子女申請表(計生辦領取);

(3)GA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4)當地縣級報刊登查找兒童的公告;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不應當收養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證明;

(7)户口薄,結婚證複印件;沒有結婚的,由收養人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尚未結婚的證明;

(8)全家合影照、單人照各一張(2寸);

(9)收養人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家庭年經濟收入證明。

如果收養孩子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收養機構就會給當事人製作收養登記證的,有收養登記證就證明了收養關係,沒有必要再到公證機構辦公證,況且沒有收養登記證的情況下,公證機構也無法出具公證書。

標籤:辦理 公證 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