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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要求當事人必須同時滿足《收養法》中規定的條件,與此同時,還需要按照要求辦理收養登記或進行收養公證。而現實中不管是哪一種情況下都需要當事人提供材料才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辦理收養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辦理收養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一、辦理收養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 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二、收養人的條件

《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方或夫妻雙方,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週歲,可以自願收養一名14週歲以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或兒童。這是一般情況下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申請時應當具備的四個條件。同時,《收養法》對特殊收養人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嬰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收養殘疾兒童或孤兒不受有無子女、年滿30週歲和收養一名棄嬰或兒童的限制。

三、有關收養登記機關的規定

(一)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二)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級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

(三)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縣級(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

(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在辦理收養登記或者進行收養公證之前,一定要先審查一下當事人是否都滿足了收養的條件,不然肯定是無法進行收養的。而在實際辦理收養登記的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這對收養關係的登記也是有一定影響的。至於辦理收養需要的材料是什麼,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標籤:收養 材料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