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法院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一般來説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離婚案件即是如此。也就是説,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到庭,相關事實就難以查清。那麼,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法院起訴離婚怎麼辦理?本站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閲讀。
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法院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一、可以有代理人嗎?
離婚案件由於涉及特殊身份,因此代理人是不能做特別授權代理的。但是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材料的形式代替出庭。
二、原告方不到場
民事訴訟法法律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視為自動撤回離婚起訴
三、被告不到場
(一)、有關規定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二)、什麼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缺席審理、判決,並不是説完全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來判,法庭仍應進行法庭審理,只不過視為被告放棄了質證與辯駁的權利。在實踐中,只要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舉證證據沒有原則性錯誤,一般會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在原告和被告不到場情況下的不同處理方法,如果有正當清晰的理由即使被告不到場,仍然是有可能審判處理結果的。因此,公民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積極的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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