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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一方不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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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開庭一方不去怎麼辦?

起訴離婚開庭一方不去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託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係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説,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確的,離婚當事人更應該親自出庭應訴。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如果不到庭怎麼辦

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大致有兩類: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第一種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的,可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之後缺席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必須完善相關手續。一般應由受訴法院對被告近親屬進行詳細瞭解,並將被告下落不明、無法與之取得聯繫的情況記入調查筆錄;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也可提供被告的相關證明材料,有條件的還可由當地派出所在上述證明材料上加註意見。

第二種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拒絕到庭的,可分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意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 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2)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被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作為監護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於離婚後無人妥善照顧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慮,不願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進入正常的審理程序。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應訴,以便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如果能夠就離婚問題進行協,清楚針對於子女的撫養權以及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能夠達成協議的話,那麼最好是進行協議離婚,如果雙方之間達不成協議的話,那麼就只能夠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如果一方拒絕進行到庭的話,法院可依法對其進行拘傳到庭,參與訴訟。

針對於夫妻雙方如果就婚姻問題進行起訴的話,另外一方是必須要進行到場的,即使不到場的話,法院也可以要求對方是自己到廠的義務。雙方之間進行離婚,最好將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好,協商不下的話可以説明自己佔理的原因,最後由法院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