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不想離婚怎樣解決離婚
一、老公不想離婚怎樣解決離婚
可以選擇訴訟離婚,或者是分居兩年以上。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
分居了離婚即夫妻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後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的滿2年以上。證明在起訴以前婚姻當事人已連續地分居2年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方承擔。提供證據的準則是可能性佔優勢即可。
二、離婚訴訟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B、户口本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B.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原告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C.經調解後,仍堅持要求離婚而對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民法典》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須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現役軍人,如果不同意離婚,那麼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想要離婚,一方不同意的話,建議可以進行協商解決,但是如果協商不成功的話,那麼就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在訴訟的過程中,只要向法官去證明兩人的關係已經完全破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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