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原告可以不去嗎
離婚糾紛中,主動起訴離婚的一方往往是尤為對婚姻感到失望的一方,甚至有些人在提起離婚訴訟後就不願意再見到對方,因此想把調解、開庭等活動都全權交給自己委託的律師。那麼離婚調解原告到底可不可以不去呢?
首先要明確的是,在離婚糾紛案件中,法院要先予以調解。但在法院組織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同意參加調解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的。如果當事人拒絕參加調解,調解活動自然無法開展,也就沒有是否出席的問題了。而在當事人同意參加調解的情況下,由於離婚糾紛案件,律師的委託權限只能是一般授權,不能代替當事人就是否同意離婚進行表態,因此當事人本人必須親自出席參與調解。
其次,調解會貫穿離婚糾紛的整個訴訟過程。一般會有訴前調解、開庭調解以及開庭後調解等階段,訴前調解和開庭後調解不是法定必經程序,主要看雙方是否有調解意願,開庭調解如果不成,則直接進行開庭審理。總結來説,針對訴前調解和開庭後調解,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同意調解的,原告可不用出席;如果雙方同意調解的,則原告必須出席。如果是開庭調解,原告也必須出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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