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三年後發現隱匿財產怎麼辦?
隨着社會的發展,文化的進步,生活節奏也不斷的加快,離婚的節奏也提了上來。現代社會人們經常一言不合就離婚,感情來也匆匆去也匆匆,在了離婚的時候對財產的分割是必備的程序,雙方達成協議之後順利離婚,可是總有人對財產做些小動作,是分割不公平,比如離婚三年後發現隱匿財產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離婚5個月後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自你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並可以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高速發展的情況下肯定是有利也有弊的,相應而來的會產生一些社會問題,我國法律也是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使問題得到解決,也有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離婚之後發現隱匿財產,從發現之日起有兩年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也是有詳細的規定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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