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另一方隱匿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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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另一方隱匿財產應該怎麼辦
離婚後發現另一方隱匿財產應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當發生離婚訴訟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隱藏是指藏匿,不顯露。轉移是指改換原物的地方。變賣是指出售財產什物,換取現款。毀損是指損傷、損壞。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實行法定夫妻財產製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或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夫妻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或將婚後所得的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具體情況及對策:
銀行存款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户
離婚訴訟前,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帳户中,庭審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
2、將存款取出後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轉賬方式會留有痕跡),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卻稱該款已用於日常開支,這也是離婚時某一方常採用的隱匿、轉移財產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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