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當注意什麼?
當面臨離婚的選擇,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離婚的途徑有哪些?又需要哪些條件?
離婚的途徑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具體的內容就讓小編為您詳細解釋。
一、協議離婚
婚姻是法律保護下的身份契約,因此結婚自由,必然離婚自由。因此,協議離婚為法律所允許。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對婚姻關係的解除、子女的撫養、財產的處分等問題所作的約定,此約定經過婚姻登記部門的確認和離婚登記而產生法律效力。
那麼,離婚協議需要注意些什麼?
首先,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況下達成的協議是可以撤銷的。
其次,離婚協議必須在協議離婚時向婚姻登記部門出示,經婚姻登記部門確認對財產和子女撫養作出了安排,才可以做為離婚登記的材料。
其三,關於財產約定的內容需要雙方自願。同時,對於協議中沒有提到的共同財產,在協議離婚後可以重新分割。對於一方惡意隱瞞財產的,對方在離婚後發現可以要求多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屬於個人的債務,即使離婚後,債權人仍有權利要求離婚的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其四,關於子女撫養。不論是否離婚,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夫妻雙方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行使直接的監護權。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還是孩子的監護人,有探望的權利和撫養教育的義務,探望權應當在協議中一併寫明、寫清楚,以便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行使探望權。另一方面,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方對子女成長明顯不利或者有犯罪行為,經過一方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變更監護權或者中止對子女不利的一方行使探望權。當然,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並不否定撫養的義務仍然要盡責。
但是,需要説明的是,由於家庭關係的複雜性和相應情況的模糊性,導致離婚協議的內容往往與雙方或一方的意願相違背。因此,即使協議離婚,筆者建議諮詢律師或者找律師代為起草離婚協議,以儘可能的減少離婚後可能存在的隱患。理清婚姻期間的問題,對於離婚後雙方各自自由、不受對方干涉的生活具有重大的意義。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有的當事人在離婚時,為了達成離婚協議的目的,不惜放棄財產和其他應得的權利。有的人約定將自己應有的財產部分作為孩子的撫養費由對方控制。上述辦法都是不智之舉。因為,財產是你應得的權利,你放棄權利可能嚴重影響你今後生活的質量。一旦簽字放棄,離婚後,你再也沒有機會獲得應得的財產。並且,你是否放棄財產,和能否離婚沒有必然的聯繫。協議不成可以起訴離婚,為什麼要放棄財產權利呢?把財產留給孩子當撫養費?你想一想,離婚後,財產和孩子都由對方掌握的話,你無法控制,你能保證你的財產部分用於孩子嗎?倒不如分割應得的財產,將你對孩子的一份心情自己表達給孩子,這才是智者的選擇。並且,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單獨撫養孩子能力不足時,孩子有權在任何時候提出給付或增加撫養費。如果對方將你留下的財產揮霍,你仍然不能擺脱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所以,一定要自己控制自己的財產才是上策。
二、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是協議離婚不成時,可以選擇的也是唯一的方法。
打官司並不可恥,反而是主動維護人身自由的、具有法律意識的行為。
鞋子合不合適,只有腳知道。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去譴責要求離婚的人。
訴訟離婚的目的是通過起訴、應訴和審判,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舉證和質證、庭審的陳述和辯論決定是否判決當事人離婚。因此,在訴訟離婚中有需要注意的幾個地方。
首先,起訴的請求、事實、理由必須清楚、準確。法院不會對含糊不清的訴請作出判決。因為民事司法的特點是不訴不理,法院和法官沒有權利處分當事人沒有明確請求處分的民事權利。所有的判決必須是根據原告(或反訴原告、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為依據。因此,訴訟請求的準確、清楚、全面就先得尤為重要。如果你遺漏了應當處理的訴訟請求,必然導致離婚或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債務、子女以及其他權利沒有得到處理。導致將來發生爭執,“離婚”不“離人”,糾纏不清,煩惱不斷。
其次,關於事實和證據。
訴訟中的事實指的是經過開庭審理確認的事實。而不是你所經歷過的所有的事實。俗話説“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雖然不盡如此但也不無道理。法官不可能對你們雙方以前生活的情況瞭如指掌,他的判斷只能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材料的取捨和辯論,甚至開庭審判時的表情是憤怒、羞愧亦或是沉默來作出判斷。因此,準備充足的材料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恰當的表明觀點,理智的做出取捨,爭取實現自己的訴訟請求,是一門學問。
我們可以總結出如下幾條經驗:一、案情不是一成不變的,對方會因為我方的工作而改變可能原本對我們不利的想法。二、必須努力爭取自己的權利,你越是退讓他越得寸進尺,你積極的進一步,對方可能會退一步。三、訴訟是一場戰爭,策略的正確性決定了結果。知己知彼,斟酌訴求往往會得到你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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