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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二審應注意什麼

離婚2.89W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後,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據法定程序提起上訴,也就是説進入二審程序。在離婚二審中的注意事項,要區分是原告上訴還是被告上訴。如果是原告針對一審判決不準離婚提起上訴,那麼作為上訴人需要重點蒐集並提交足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的證據。而被上訴人如果態度是不願意離婚的,那麼應當重點蒐集提交雙方尚有感情的證據。另外,離婚案件的二審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經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准許離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必須先要對子女、財產等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到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如果是被告對於一審判決准許離婚不服提起上訴,那上訴人的重點也應當是儘量蒐集雙方感情尚可的證據。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僅是對子女撫養、探視以及共同財產分割不服上訴,則需要注意收集自己更適合撫養孩子,對方不能保證探視權以及共同財產有哪些、是否有隱藏或遺漏等等方面的證據以便於説服二審法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五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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