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那麼,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2)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於重婚的違法行為。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為。事實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壞家庭成員間的平等地平等地位與和諧關係,影響社會安定團結。
虐待和遺棄行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這些違法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後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
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後,可判決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各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
(1)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於持續狀態。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為理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這條,適用這條是指如果沒有別的情節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3)是訴訟離婚,而不是。離婚條件不是一定要分居。
(4)經過調解無效。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是指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判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二、哪些情形法院不準予離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在離婚時要注意,若夫妻雙方無法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除了法院的案件受理費外,可能涉及的費用還有律師代理費、財產保全費、財產評估費、執行申請費等。但同時也要注意哪些情形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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