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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起訴離婚必須到現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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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提起離婚訴訟是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説,如果雙方都長時間在外地的,可以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去起訴離婚。 此外,就算當事人自己在外地,但是可以異地委託律師,讓律師幫忙提起離婚訴訟,但是開庭時需要當事人自己到場。

異地起訴離婚必須到現場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