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必須都到場嗎?
一、協議離婚必須都到場嗎?
由於離婚是與身份相聯繫的嚴格的法律行為,有強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進行,決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因此,協議離婚當事人必須要到場,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到場,則就無法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的步驟是怎樣的
第一步,帶材料初審並拿回執單。
夫妻雙方拿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或户口簿)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如果有一本結婚證丟失,在該名當事人書面聲明遺失後按照另一本結婚證辦理,若兩本遺失則需要雙方書面聲明遺失併到檔案室調取出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加蓋檔案專用章,再進行辦理。初審好之後發給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雙方回家去。
第二步,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夫妻雙方在拿到前述回執單後,冷靜下來,度過三十天。在這三十天裏,如果反悔,不想離婚了,可以這樣做:
1.主動撤回:拿着本人身份證和前述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須書面説明),到當初發回執單的婚姻登記機關親自現場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工作人員核實無誤後,換來一份《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2.被動撤回:如果沒時間去撤回,那麼自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也就是拿到回執單後的六十天內),不要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步,過了冷靜期,仍要離婚,三十天內拿材料去換離婚證。
過了三十天的冷靜期之後,雙方仍然決定要離婚,那麼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拿着離婚協議書(需載明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協商一致)三份、結婚證、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證,共同親自到前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由於《民法典》中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因此如今夫妻協議離婚的話,再也不會像之前那樣,當天提出離婚申請,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天就能拿到離婚證。現在至少要等30天的冷靜期,若30天之後雙方仍然要離婚,那麼就可以及時去民政局辦理手續,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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