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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去公證的手續有哪些

離婚1.85W

一、協議離婚去公證的手續有哪些?

協議離婚去公證的手續有哪些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離婚協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2)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3),即離婚後孩子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承擔與給付方式;

4)子女探視權的規定;

5)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處理,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股分等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等。

6)其他事宜,如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四、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辦理了結婚登記;

2、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4、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其實,離婚協議書不是有了公證機構的公證書以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雙方從來就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過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從來就沒有發生過法律效力。辦了離婚證以後,離婚協議書也就生效了,對方不履行的,直接到法院起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