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登記離婚分財產怎麼分?
一、在我國登記離婚分財產怎麼分?
(一)房產
(1)對於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5)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6)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並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一般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同時需補償另一方。
(二)公司股份
夫妻一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離婚時涉及股東資格的繼承,即該股東的配偶能否成為公司股東。一般情況下,首先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除非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身份有明確要求,在股份分割時,過半數股東同意後,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如果夫妻一方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其配偶在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或視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成為合夥人。
(三)其他財產、債務
一個大的原則是,婚前個人的財產,婚後仍然屬於個人,但該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不包括該財產的自然增值和孳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共同財產。比如婚後的工資、獎金、經營所得、投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涉及個人人身屬性的費用則屬於個人財產。
對於夫妻債務,婚前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除非被證明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婚內夫妻一方所付債務,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被證明明確約定該債務是一方債務。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受理、初審、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現在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放和開明瞭,古有“寧毀一座廟,不毀一樁婚”的説法,現在很多夫妻如果感情破裂無法再急需的時候,他們會選擇通過離婚的方式來結束這段感情。隨之而來的就是離婚時夫妻二人財產的分割問題,相關法律條例也做出了明確的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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