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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男方入贅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在我國男方入贅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如今的男婚女嫁從本質上來説並不是男女雙方兩個人就能夠簡單決定的事情,有很多的家庭如果只生育了一個女兒的話,那麼可能將來就會讓女兒找一個入贅的女婿,其實入贅的女婿跟外嫁的女兒這本質上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可是就存在有少部分的女方家庭總是將入贅的女婿視為外人。所以才會考慮在我國男方入贅離婚後財產怎麼分的這個問題。

一、在我國男方入贅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麼?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後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要區分所分割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額進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人先確定每個財產所有人的份額,後按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其次,產權必須明確、清楚。再次,協議書內容要符合均等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另外,對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財產,協議當事人可採取折價補償等方式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後,當事人一方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若該財產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離婚財產的分割跟男方入贅或者是女裝外嫁的這些因素根本就沒有任何的關係,所以男方入贅在分割財產的時候當然也是分割的屬於夫妻關係期間的共同財產。想必對男方入贅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對這個問題存在疑惑的,還是對男方入贅的這種婚姻狀況用有色眼鏡去對待的,這只是一種結婚的形式而已,跟對方在婚姻關係當中享有的權利根本就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