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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終止合同

法律1.87W
承租人提前終止合同
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1、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災等。


2、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如:租賃房屋是危房,隨時可能倒塌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如下三種情形的


①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


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


此時都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雖然法律對合同內容的約定限制的比較少,但並不代表沒有限制。如果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約定合同內容的話,則就會導致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