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所有的可以反悔嗎
離婚1.23W
下面我將實務中常見的幾種情況簡要分析。
1、婚前登記為夫妻一方的房產約定給子女,產權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子女的,產權方反悔,要求撤銷約定。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不能因為屬個人婚前財產就可以單方破壞協議,因簽署離婚協議時,兩人仍為夫妻關係,如反悔必須雙方同意,方可生效。
2、約定給子女後辦理了房屋登記。離婚協議中給子女,並且辦理了房屋登記,現在男女雙方反悔,要求將房屋登記恢復原狀態,從子女名下再次登記回夫妻雙方名下。
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一旦登記即發生物權效力,如果沒有上屬部門的證明材料,證明當時離婚協議書有上述可以撤銷的情況,房屋登記部門不能因離婚雙方對協議書的重新約定對已經登記給子女的隨便進行變更。
3、約定給子女後未辦理房屋登記,男女雙方都反悔。將房產約定給子女後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都反悔,並對房產權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規定,因為未將子女的產權記載於登記簿,只是產生合同效力,未產生物權效力,離婚協議只對協議中倆人產生限制作用,雙方達成新的協議,新協議發生效力,如果需要進行房屋登記,按照新協議辦理即可。
4、約定給子女後未辦理房屋登記,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將約定給子女的房產重新約定,另一方不同意,綜合《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不得單方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1、婚前登記為夫妻一方的房產約定給子女,產權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子女的,產權方反悔,要求撤銷約定。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不能因為屬個人婚前財產就可以單方破壞協議,因簽署離婚協議時,兩人仍為夫妻關係,如反悔必須雙方同意,方可生效。
2、約定給子女後辦理了房屋登記。離婚協議中給子女,並且辦理了房屋登記,現在男女雙方反悔,要求將房屋登記恢復原狀態,從子女名下再次登記回夫妻雙方名下。
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一旦登記即發生物權效力,如果沒有上屬部門的證明材料,證明當時離婚協議書有上述可以撤銷的情況,房屋登記部門不能因離婚雙方對協議書的重新約定對已經登記給子女的隨便進行變更。
3、約定給子女後未辦理房屋登記,男女雙方都反悔。將房產約定給子女後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都反悔,並對房產權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規定,因為未將子女的產權記載於登記簿,只是產生合同效力,未產生物權效力,離婚協議只對協議中倆人產生限制作用,雙方達成新的協議,新協議發生效力,如果需要進行房屋登記,按照新協議辦理即可。
4、約定給子女後未辦理房屋登記,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將約定給子女的房產重新約定,另一方不同意,綜合《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不得單方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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