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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離婚官司要去哪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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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離婚官司要去哪個法院?

在需要打官司的時候,自然是需要其中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針對不同的民事案件,性質不一樣實際的管轄法院也是不同的。那夫妻打離婚官司要去哪個法院呢?而在起訴離婚的時候也有條件要求,那麼起訴離婚都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打離婚官司要去哪個法院

打離婚官司必須到人民法院,但到哪裏的人民法院去打,直接涉及法院是否受理問題。這個問題包括兩個方面,即到哪個級別(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哪個地方人民法院去打。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下列幾類案件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扭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下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被告在被監禁或勞動教養前的住院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雙方當事人被註銷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起訴時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相信大家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已經有所瞭解吧。與協議離婚不同,現實中因為夫妻的情況不同,就會導致有較多的法院其實都是可以管轄離婚案件的。但從原則上來看,則一般是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