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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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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一般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一) 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 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 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 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 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 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 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二、離婚冷靜期裏一方出軌怎麼辦

如果在離婚冷靜期有一方出軌,另一方想直接離婚的話,第一種的方法是等離婚冷靜期三十天過去以後辦理離婚,第二種方法是直接向法院提請訴訟進行離婚。因為離婚冷靜期只適用與協議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辦理後是有30天的冷靜期的。

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説,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麼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經過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才能進行離婚。如果是起訴離婚的話,那麼可以直接跳過離婚冷靜期三十天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是起訴離婚的話,那麼必須要符合雙方感情破裂才會准許進行離婚。比如一方有家暴行為或者有長期賭博行為等。

標籤:手續 離婚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