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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1.79W
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先簽署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需要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相關問題都能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協議離婚時雙方需要攜帶雙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證件照片以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協議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手續。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序相對簡易、便捷;
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訴訟,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有利於家庭的團結以及社會的和諧。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標籤:協議 手續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