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後保險合同有效嗎?
其實夫妻之間有的時候因為一些生活的瑣事拌嘴,從某種程度上來説可能會適當的增進夫妻之間的感情,而且我們沒有必要讓另一半就完全認同自己的意見的,只要夫妻吵架是不涉及到一些原則性的問題,一般也是不會直接導致離婚的。而且離婚以後很多事情處理起來的時候都特別的麻煩。就比如,離婚後保險合同有效嗎這個問題就是有些人特別關心的。
一、在我國離婚後保險合同有效嗎?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麼?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後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要區分所分割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額進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人先確定每個財產所有人的份額,後按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其次,產權必須明確、清楚。再次,協議書內容要符合均等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另外,對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財產,協議當事人可採取折價補償等方式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後,當事人一方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若該財產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就是因為夫妻雙方可能在此之前以兩個人的名義共同購買的是有保險的,發生了各種意外以後兩個人都屬於保險受益人,我國相關的法律當中就規定,在離婚的時候有些保險還是有效期的,例如財產險,但離婚後要對保險合同當中的受益人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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