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一方不肯離婚怎麼辦?
一、夫妻有一方不肯離婚怎麼辦?
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訴訟離婚。訴訟離婚要注意收集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因為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之後房產證去掉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雙方憑離婚證書、户口本、身份證以及住房房產證。需要經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兩人一起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一起申請辦理離異房產析過户,只需要重新辦理一方姓名的房本就可以了。可以根據是否有房貸而辦理更名手續,有沒有房貸手續就會不同。保證證件齊全就不需要繳納契税,過户的前提就是住房貸款要還清,沒有房產抵押並且沒有司法查封。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三、離婚之後房產可以過户給孩子嗎?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夫妻雙方離婚時,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把房產過户給未成年孩子的,這個時候,夫妻只需要去房管局辦理過户即可,交付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準。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且贈與人已將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給受贈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雙方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有申請撤銷《離婚協議》的權利,但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帶有道德義務性質,帶有雙方對自己的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補償性質。
離婚之後房產是可以過户給孩子的,只不過需要進行登記而已。同時如果要在房產證上去掉一方的名字,就需要帶離婚證、身份證和户口簿等材料到到房管部門申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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