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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產另一方婚後加名離婚應如何分割

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也就是説原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變更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後,房屋就從一方的婚前房產變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房產。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據此,在離婚分割時,應全面考慮該房產的資金來源、還貸情況、雙方結婚時間長短、夫妻對家庭所做貢獻等因素,對婚前購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適當多分,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由於婚前購房的配偶一方往往出資較多,對房屋的貢獻比另一方配偶大,同時也是房貸的申請人,這些因素是法院在進行分割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分割時,對婚前購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適當多分的。

一方婚前房產另一方婚後加名離婚應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