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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離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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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離婚如何處理
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更加經濟、快捷的方式。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要先分析不同意離婚的原因,若是對方認為尚有感情,就需要態度堅決,可以找人從中協調,讓對方明白感情確實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和必要了。如果是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上有爭議,可以選擇委託律師同對方溝通,申明厲害關係,或者在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方面做出相應妥協和讓步,如果能協商一致,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來解除婚姻關係。
但是,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財產、子女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由法官來審理判決。在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兩個技巧:
1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也可以充分利用調解這一過程達成合意,通過調解來解除婚姻關係。
2如果僅就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先請求解除婚姻關係,至於財產分割,可以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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