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新生兒怎麼判斷撫養權的歸屬?
一、夫妻離婚新生兒怎麼判斷撫養權的歸屬?
孩子還處在哺乳期的時候,夫妻離婚的話,孩子一般都是歸母親所有。這個是對孩子,對母親都是有好處的。跟孩子還在哺乳期,更加需要母親。除非母親不能夠撫養孩子,才會判給父親。
夫妻離婚時,有新生兒的情況也比較常見,這種情況下,如果夫妻確定要離婚的,那麼在離婚時,新生兒,也就是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情況下法院是會判給女方的,新生兒將隨女方一起生活。但女方有下列三種情況的,可判給男方一起生活:
第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生小孩後一年內,非特殊情況男方沒有權利起訴離婚。這體現了《民法典》對未成年人和女性權益的保障。
二、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正常情況下,孩子還處會判給母親的可能性更大,但這個不是永恆不變的。在日後一旦發生任何情況,比如母親無法在照顧孩子,那麼父親也是可以提出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在離婚的時候都是雙方糾紛的一點,這個時候法院在判處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時候就會慎重的考慮,一般都是判處給最適合孩子成長的一方,這也是法律對孩子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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