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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兒女的撫養權歸屬該怎麼確定

離婚兒女的撫養權歸屬該怎麼確定

夫妻離婚解除的僅僅是雙方之間的人身關係,而此時如果已經生育有子女,那對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並不會產生什麼影響。也就是説,即使在夫妻離婚之後也是應當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但此時離婚兒女的撫養權歸屬該怎麼確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兒女的撫養權歸屬該怎麼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哪些條件有利於爭奪撫養權

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對於上述情形,在理論上稱為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父母一方所具有的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誰具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誰就有優先直接撫養權。父母一方享有絕對直接撫養權,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但是,如果父母雙方都有上述絕對優先條件,如父方做了絕育手術,已經喪失生育能力,但其長期在外經商,子女長期隨母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從而發生父母雙方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的衝突,此時,就應考慮相對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父方與母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這種情形,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父母優先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考慮,屬於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其與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不同,只在父方母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0週歲以上的子女,已具備一定識別能力,對由誰直接撫養自己更為有利,已能做出一定判斷。尊重他們的意願,由其自己做出選擇,往往更利於其健康成長。因此,隨父還是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當徵求並考慮他們的意見。考慮其意見,並非一定接受其意見。因為,其畢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認識判斷能力有限,通常只能看到事情的表面,無法透徹事情的本質,如果根據父方或母方的直接撫養條件,子女的選擇明顯對其健康成長不利時,就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否則的話就無法辦理離婚手續,也就不可以解除婚姻關係。在協議離婚的時候,雙方需要協商確定撫養權歸屬,而這種情況下對孩子造成的傷害往往也是最小的,但出現了爭奪撫養權的情況,也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才能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