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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糾紛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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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糾紛可以離婚嗎?

有財產糾紛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

離婚是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法律行為。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協議離婚,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予以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也就是説,當事人雙方如果都明確表示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就可以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於財產分割存在爭議,無法協商一致,那麼可以選擇去法院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強制離婚的條件有:

1、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2、如果本身是無效婚姻,如不符合法定婚齡等,可強制解除婚姻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上面的情況出現要求離婚的,法院一把是會判決離婚的。

還有以下情形可以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時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語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履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無、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有兩種形式一種協議一種訴訟,對於離婚之前有任何糾紛的都是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的,但訴訟離婚,就必須要找出相關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更好的解決雙方的問題,所以,法律是公正的,會用一切的手段來幫助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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