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申請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嗎
一、離婚財產糾紛申請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嗎
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而離婚協議書並不在此列,因此,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准予登記離婚。因此經登記部門登記協議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執行的問題,至於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於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致離婚後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也就是説,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訴。
二、已經生效的離婚調解書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1、攜帶離婚調解書、身份證到做出離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不履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強制執行文件材料,決定是否立案;
3、申請強制執行立案,申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執行費用;
4、人民法院進入執行程序。通知被執行人按照調解書履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扣押、查封、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物)。
5、人民法院執行中止或終結。查明被執行人確實無力承擔履行能力的,可以作出執行中止的決定;被執行人履行執行標的的,執行終結。
6、人民法院通知申請人。
進行起訴離婚,是需要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且不可能複合,沒有證明,人民法院會先進行調節,通過調節來打消雙方要離婚的念頭,並簽訂調解書來約定雙方的做法行為,如果一方不進行履行,只能通過起訴,人民法院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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