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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財產糾紛合併處理可以嗎?

離婚案件財產糾紛合併處理可以嗎?

一、離婚案件財產糾紛合併處理可以嗎?

1、 首先,兩個糾紛案件不可以併案審理;

2、其次,兩種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二部分第12條、第13條,財產糾紛不屬於侵權糾紛,只是婚內財產的再分配,而離婚後的損害責任糾紛屬於侵權,其由侵權責任來規範;

3、最後,可以同法官積極溝通,爭取同時審理,而非併案審理。

二、軍人離婚財產分割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2、《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3、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依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復員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復員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夫妻關係存續年限。

離婚,分為兩種方式,有自願離婚,就是通過協議的方式,雙方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登記之後,依法生效,財產還有孩子的撫養等都根據協議來實行,還有就是訴訟離婚,説明二者存在糾紛,如果有兩種糾紛是不可以併案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