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有案由嗎?
離婚後財產糾紛有案由嗎?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對於一般離婚糾紛案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知識
1、對“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範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並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後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2、將“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並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説,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目前,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採取的協議離婚的方式一般來講並不會在後期產生財產糾紛,因為雙方之前在協議中已經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了一致的意見,而如果是訴訟離婚,其中一方對判決結果存在異議或者堅決不履行就很容易造成財產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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