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允許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羣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二、不能協議離婚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係。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
通常不允許夫妻離婚的情況都是比較特殊的,包括在女方懷孕、哺乳期內,不允許男方起訴離婚。而對於現役軍人的婚姻,若是非軍人一方想要離婚的話,若未經過軍人一方的同意一般也是不允許離婚的。當然,就算是協議離婚,若不滿足規定的條件,自然也是不能離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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