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夫妻離婚子女怎麼分
一、一般來説夫妻離婚子女怎麼分
撫養權總的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不管是協議要回,還是起訴要回,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許可,那麼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准許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呢?司法解釋規定了如下幾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三、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應該由不具備撫養權的另一方進行承擔。撫養費的具體標準為如果不具有撫養權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則需要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支付撫養費。以下是對撫養費比例的具體解釋: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予以適當調低。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以適當調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應該由不具備撫養權的另一方進行承擔。如果不具備撫養權的另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則需要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比例可以提高,但是一般撫養費不能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也不能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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