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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離婚不去是否可以

離婚2.98W

一、被起訴離婚不去是否可以?

被起訴離婚不去是否可以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實際上,被起訴離婚的情況下還是應該積極做好應訴的準備的,包括原告,原告甚至都不能把離婚訴訟的這件事情完全都委託給律師去處理的。如果明知對方離婚的這種態度是非常堅決的,其實也沒有必要苦苦堅持一段已經沒有任何感情的婚姻生活。

標籤:起訴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