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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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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我國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其中對於我國的夫妻雙方之間的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主要是夫妻雙方提出離婚申請後,如果在設置的冷靜期內有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那麼可以向申請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另外,《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條中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規定也正式實施。

二、在離婚冷靜期實施之後如何快速離婚?

可以申請離婚調解,省時又省力。離婚調解,可以當事人自己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夫妻雙方如果一開始還能協商,可以一起去法院申請訴前調解,告訴法院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了,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已經協商一致,讓法院儘快安排調解員做調解。

調解結果:

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裏面會註明雙方自願離婚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的處理約定),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調解離婚耗時短,對於這類案件,法院也怕時間拖久了一方可能會反悔,所以往往會盡快安排調解、讓雙方籤調解筆錄,一般當天就可以出具調解書,或者一週內將調解書寄到當事人手上,多則1個月(看具體案情和各地法院對這類案件調解的時間限制)。調解筆錄自簽字後便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雙方解除夫妻關係。

法院調解效率高,且無法反悔。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的調解書無需再申請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離婚當事人無須再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證。如需再婚,直接憑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可,原先的婚姻關係已經由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雙方不再具有夫妻身份關係。

離婚冷靜期施行後,想要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在申請離婚登記後,等待30天離婚冷靜期,正常協議離婚流程:

1、離婚前需要先登記,登記完成後需要等待至少30天才可以領取證件,也就是常説的冷靜期。

2、在第二個30天內雙方未同時到場那麼就表示放棄離婚申請,此時也就是説最長的時間是60天。

3、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但“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一般來説,起訴離婚最快時間一般為3個月,如果第一次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則要等6個月的禁訴期,禁訴期屆滿後才能第二次提起訴訟。《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也就是説,訴訟離婚的時間可能長達2年以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離婚冷靜期的設置目前在我國的法律上已經具有了相應的法律效力,也並不是強制實施的,對於離婚的具體情況,需要由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意願來協商進行處理,特別是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了離婚協議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