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超了冷靜期如何處理?
離婚冷靜期超過了三十日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應在離婚冷靜期滿後30天內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超過了兩個月已經過了離婚冷靜期,可重新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協議離婚要滿足的條件,一個是雙方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個是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三個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符合相關條件夫妻需要攜帶相關材料證件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可以領取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為三十天,三十天以後還要離婚的,雙方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就是屬於雙方在協商好的情況之下到民政局進行辦理,但對於辦理了之後如果雙方在三十天之內有意願不願離婚就可以到民政部門撤銷,但前提也是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存在有重婚或者是有家庭暴力的情形,那麼肯定是不能撤回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綜上所述,離婚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如果選擇協議離婚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經歷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一般情況下三十日內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離婚或者不想離婚可以直接撤回離婚申請,如果超過三十天之後也一直沒有來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視為雙方自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還要離婚需要重新經過離婚冷靜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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