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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應具備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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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應具備哪些內容

一、離婚起訴書應具備哪些內容

1、離婚起訴書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2、離婚起訴書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範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3、離婚起訴書要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離婚起訴書寫完後,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二、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

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在訴訟離婚的時候,才會需要當事人按照規定書寫離婚起訴書,而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就需要遞交這一材料,不然的話很有可能會導致法院不會受理案件。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是有權利去起訴離婚的,此時就算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有過錯,這一權利也是不會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