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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應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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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應包含哪些內容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
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來説,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1、要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範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2、要寫清楚訴訟請求,一般包括:離婚請求;請求;債權債務請求;損害賠償請求;經濟幫助請求;訴訟費承擔請求等等。
3、要陳述事實與理由,一般包括: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後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
5、最好原告自己要簽名或蓋章,並具名起訴的時間。
6、附上一份證據目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二可請求賠償)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標籤:離婚 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