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變更登記情形有哪些
一、夫妻離婚房產變更登記情形有哪些
辦理夫妻間離婚房產變更登記有兩種情形:
1、辦理夫妻共有房產登記或者夫妻房產變更登記,這需要辦理人提供包括夫妻雙方身份證件、房屋權屬證書(或商品房買賣契約正本)、結婚證明,並需夫妻雙方到場作相關約定協議;
2、夫妻離婚後辦理房屋轉移變更登記,這需要雙方提供當事人身份證件、房屋權屬證書、有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書及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如產權歸一方所有,獲得產權的當事人可自行辦理登記手續;如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需當事雙方共同前往登記;如果產權歸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則由當事人攜子女共同前往進行登記(子女未滿18週歲,由其法定監護人攜帶監護關係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代為進行登記),其中歸子女的那部分產權需按贈與辦理。
二、離婚房產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離婚房產變更登記提供的材料有:
1、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3、生效判決書,或離婚證加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類,單方到場申請者要求提供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的離婚協議書)。
4、申請變更的房產屬婚後財產的證明
5、身份證(複印件)
6、產權設定抵押的,需提供銀行同意函
證件類須帶原件以便核對。
如離婚協議書未經民政局蓋章或相關材料中內容表達不一致的或者有明確要求另一方配合的,均需雙方當事人一同前往辦理。辦理上述房產登記時如房屋已設定抵押的,還需提供抵押權人准予轉移變更的證明。
由於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會對共有的房屋作出處理,那麼之後確定房屋歸哪一方所有之前,需要儘快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產權的變更登記手續。根據規定,離婚之後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的,一般需要提供雙方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件,之前的房屋產權證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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