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離婚協議書後可以補充內容嗎?
如果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自願離婚的,那麼就雙方就可以簽訂相關的離婚協議,然後就要到相關的部門辦理手續。如果雙方都拿到離婚證的話,那麼雙方的這段婚姻就結束了,也就是婚姻關係解除了。如果有些人因為種種原因在簽了離婚協議之後,想反悔的,或者想要在離婚協議上面加一些條款,那麼就應該知道可不可以這樣做。
第 一、如果在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之後,但是沒有在相關的部門登記離婚的,那麼也就可以在離婚協議上面添加條款。因為在雙方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是還沒有在相關的部門等級離婚的,也就是協議書上面的內容還沒有生效,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添加或者修改一些內容的,那麼雙方如果商量達成一致,這個時候後是可以修改內容的。
第 二、如果雙方既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又在相關的部門等級了離婚的,那麼這個時候後在在協議書上面修改內容是不可以的。
在實際的運用當中,如果離婚協議書上面的其中一天規定,如果離婚之後雙方的財產要進行平分的,這個時候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改動這個內容,顯然是不可以的。如果離婚協議書雙方都簽訂了,相關部門也辦理的離婚的手續,那麼這個時候想要改動協議書上面的內容也就不可以了。
所以在雙方簽訂協議書的時候,如果需要添加那些內容,就要一次性的把全部都寫完,後面在添加就是不可以了的。
如果在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裏面有問題的,比如有些財產不知道怎麼分配,那麼就要儘快的把這個問題處理好。具體可以採用下面的辦法:
1、雙方進行協商並且處理好。如果不知道怎麼分配的財產比較少的話,那麼可以通過雙方的溝通商量,處理好這件事。
2、通過起訴法院解決。如果不知道怎麼分配的財產比較多的話,雙方又很難解決的,這個時候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最後,如果在簽訂離婚協議後,有什麼需要補充的,就可以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修改,如果離婚協議也簽了,手續也辦了,這個時候在修改內容就是不可以了的。當然,如果雙方因為修改的內容有問題或者有遺漏的財產不知道怎麼分配的,這個時候可以請相關的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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