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補充協議內容有效嗎?
一、離婚後財產補充協議內容有效嗎?
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二、根據《民法典》規定:
1、第五百一十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在剔除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籤定的補充協議當屬有效。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後,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2、説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離婚時男女雙方應當簽訂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隔,如果在後續發現財產分隔不合理,可以針對離婚協調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補充協議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如果存在相關違法的行為,則肯定是無效的。還應當結合具體情況對相關條款進行合理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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