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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下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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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下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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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也是分為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方式的,而由於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現實中真正能夠協議離婚的其實不多。而在訴訟下離婚,具體的程序肯定與協議離婚的程序不同。那究竟訴訟下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訴訟下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一)起訴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二)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三)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二、軍人離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軍人離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分為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非軍人對非文職幹部的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非文職軍人”,是指文職幹部以外的現役軍人,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警)官、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這裏的“住所地”,根據《意見》第4條規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種情況是非軍人對文職幹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三種情況是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意見》第11條第2款規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與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之間進行選擇。

第四種情況是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軍人對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非軍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對於若要想與現役軍人離婚的話,則按照規定必須要取得現役軍人的同意。當然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則屬於離婚情況,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了足夠充分的證據之後,法官才有可能准予夫妻離婚。而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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