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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現役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1.03W
和現役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與現役軍人離婚的程序
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
(1)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2)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的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況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
(1)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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