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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用誰出,離婚訴訟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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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用誰出 離婚訴訟費如何計算


説到離婚訴訟大家應該都清楚這其實也就是指打離婚官司,在我國訴訟離婚也是法定的離婚方式之一,最終可以產生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效果。但在涉及到打官司的時候,肯定需要當事人支付一定的訴訟費,那這個離婚訴訟費用誰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訴訟費用誰出

訴訟費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的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不過,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離婚訴訟費如何計算

有關訴訟費用交納與計算,根據2007年頒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新標準,離婚案件除按件收取一定費用以外,如果有一定額度的財產需要分割,還要收取一定的額外費用。

1、受理費:依照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歸入非財產案件的範疇,受理費按照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收取。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其他費用:離婚訴訟的受理費是最基本的費用,如果你需要請律師代理訴訟的,還得準備一定的律師代理費。此外,財產保全費、財產評估費、法院執行申請費等等也都可能需要支付的。

雖然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訴訟費是由原告給的,但這時僅僅是由原告預交,在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費最終是由敗訴的一方來承擔的。但要是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撤訴的話,那麼費用還是由原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