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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怎麼更改有效期?

離婚3.1W

離婚協議怎麼更改有效期?

一、離婚協議怎麼更改有效期?

離婚協議可以通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更改有效期。只要雙方雙方自願的,就可以做出內容上的變更。

1、領取離婚證後,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准予變更,並在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

3、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後是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離婚協議書經男女雙方簽名,並辦理離婚登記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遵守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履行。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去民政局登記離婚時,必須要提供的材料之一,它是一個重要的文書,約定着男女雙方在離婚之後,協議達成的重要事項。

二、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所謂"子女撫養"即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別註明。子女跟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確,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註明。所謂"財產及債務處理"係指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確哪些財產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註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註明哪一方分擔多少。所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註明。

綜上所述,通過民政局登記離婚的,雙方會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這裏面的條款非常重要,關係到雙方的切身利益。在簽訂好協議後,如想變更內容的,比如有期限,子女撫養費等,可以通過訂立變更協議書或者補充協議的方式完成。補充協議經過雙方簽字後一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