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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離婚協議沒有能力履行可以更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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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離婚協議沒有能力履行可以更改嗎
當事人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只要不是在欺騙或脅迫前提簽署,協議內容不違法,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
如果一方的確在離婚後沒有經濟能力履行離婚協議,可以和對方先自行協議變更離婚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二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説,如果沒有欺詐、脅迫情形的,當事人不能反悔,應該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能以顯失公平等理由要求變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