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主張精神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離婚糾紛主張精神賠償金規定是是符合我們國家相關條件才能夠進行申請。在離婚案件中,精神賠償的數額不是隨便要求的,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條規定,確定賠償金的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據此司法解釋,關於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應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的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等因素。
(一)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二)加害人過錯程度:
可以作為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三)具體的侵權情節:
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説,其情節較輕。
(四)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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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軌離婚孩子應該歸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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